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老东家截留档案劳动者获赔万元
李京华

  据新华社 劳动者肖某离职后人事档案在原单位滞留6年而未转出,致使其享受社会保险和再就业的权利受到影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肖某获得补偿金1万元。
  此案中,原告肖某与原单位2002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后单位通知肖某因档案中的进京审批表遗失而无法办理档案转移。直至2007年10月,原单位才将肖某档案转至街道办事处。肖某认为,由于原单位的过错,导致自己5年零11个月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同时也给自己再就业带来障碍。
  法院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和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及时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虽然被告已积极为原告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但因材料不全致使原告的档案未能及时转移,在事实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